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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稱和會址
中文名稱 : 南傳文化慈善有限公司 (下稱本會)
英文名稱 : THERAVADA CULTURE CHARITY ASSOCIATION LIMITED
英文地址 : Rm 1004,10/F,Tung Chun Commercial Centre,438-444 Shanghai
St,Mongkok,Kowloon
第二章 宗旨
1. 與社群攜手籌辦、推廣慈善的學術培訓、文化創意藝術活動。
2.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本會將推動在香港的公眾空間設置藝術作品,提高市民的藝術素質。
3. 鼓勵青少年接觸文化創意藝術,並從旁給予協助,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人生觀。
4.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本會會為學術培訓、文化創意藝術籌劃非牟利的展覽及聯絡各大小展覽場地和設備。
5. 以文化創意藝術角度探討社會形態,提供高度自由及廣闊的平台予文化創意藝術工作者。
6. 為促進本會的宗旨,本會致力作為學術培訓、文化創意藝工作者、相關機構、文化創意藝術團體和市民的溝通橋樑。
7. 作出一切與上述宗旨有附帶關係或有助於達到上述宗旨的任何合法事情。
8. 促進教育,與教育單位合辦課程。並聯合其他團體、推動本地文創意產業發展,致力將香港發展為亞洲文化創意藝術之都。
9. 擔當拓展顧問,透過舉辦海外、本地、內地文化創意藝術作交流計劃。10.
提供職業培訓課程。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1. 自然人對各學術培訓、文化創意藝術愛好者透過申請審批均可申請入會。
2. 會員權利:
A. 參與及享受所舉辦學術培訓、文化創意藝術活動。
3. 會員義務:入會時繳交會費。
第四章 理事委員會
"會員大會"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以理事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如主席缺席,由理事委員會副主席出任主席。
A. 理事委員會職權
i. 通過及修改協會會章
ii 選舉及罷免委員
iii 審閱及通過委員會所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iv 討論及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B. 會議
i.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並由主席在
21天前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由本會主席召集,會議通告在十四天前通知核心會員,並以核心會員三分之二出席為合法。如第一次召集不足合法人數,或已屆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達合法人數,則改期於十四天內再行召集。
ii.
如需要解決特殊之事務,核心會員可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事前需經本會主席或過半數委員同意,並獲最少三份之二核心會員以書面聯署辦理。大會所辦理及討論之事項,只限於該特殊事務及議程上所列各點,"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會員方法及合法人數,均與會員大會相同。
iii. 會員大會所討論之議案,須經出席大會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C. 選舉
i. 每四年舉行一次委會員選舉,舉行前21天由本會主席召集。候選人名單核心成員動議及提名,並於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委員會。
ii. 新委員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互選出各職位。
2. 各屆主席為本會最高權力階層。
3. 理事委員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及司庫一人。
4. 理事委員職權:
A. 為制定財務預算,決定入會年費之增減。
B. 其他費用之徵收及制定本會內外會務。
C. 處理入會申請。
第五章 經費收入、支出動用及管理
1. 經費收入來源
A. 每位成員入會之會費
B. 經理事委員會同意下,接納贊助人之樂助金。
2. 經費支出之動用及管理
A. 本會經費用於各種會務及辦公開支,如舉辦培訓、展覽活動、聘請職工及經理事委員會議決之其他費用。
B. 本會銀行戶口及經費由理事委員會司庫處理,並經主席(或副主席)簽署方可支出。
C. 本會所有收入及資產只能用於促進上述宗旨的用途。
D. 本會之理事委員會及管治團體的成員,全屬義務性質,皆不得收取任何酬金,並不得受僱為本會之受薪職員。
E. 在不違反本章程第五章第2D條的規定下,本會並不禁止支付合適的薪金給本會之僱員。
F. 在不違反本章程第五章第2D條的規定下,本會並不禁止支付理事委員會及管治團體的成員實際為本會作出工作之合理開銷。
G. 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若從中得到盈餘,所得之款項均會在香港以內地方使用並只作慈善用途。
H. 本會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 (包括捐款收據) 、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政報告。
第六章 團體之解散
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或本會因故解散,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份之三或以上通過),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成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本港慈善機構或用作某些慈善用途。
第七章 其他
1. 由本會成立起、會員如有觸犯下列各項之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
A. 違反協會會章者;
B.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C. 擅自冒用協會名義導致協會名譽受損。
2.
如欲修改協會會章,需得到會員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需於會議前最少十四天由主席以書面通知核心會員。會章修改後,需七天內備案。
3.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均不能抵觸本港法例。
Updated on 2019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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